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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单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12日,汉族,农民,永年县临洺关镇施庄村。委托代理人郝利平,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占国审 判 员  王彦民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