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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雪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56-1)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雪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浩夫、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松,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雪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以被告已还清逾期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黄素萍审 判 员  庄慧林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