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13-952李东与张文龙、蒋新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张文龙,蒋新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民初字第952号原告:李东,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文龙,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农民。被告:蒋新盼,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农民。原告李东与被告张文龙、蒋新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龙、蒋新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东诉称:2011年8月9日,被告张文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9月9日,口头约定利息5分。该借款由被告蒋新盼担保。当日,因我工作忙,我就让我妻子谢洪伟将95000元钱汇入被告张文龙指定的其妻王臣臣账户,当时预先扣除了利息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文龙没有偿还借款。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为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张文龙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被告蒋新盼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文龙、蒋新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被告张文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李东借款10万元,由被告张文龙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其内容为:“今借李东现金(十万元整)100000元整,借期一个月,2011年8月9号至2011年9月9号,借款人:张文龙,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担保人:蒋新盼,xxxxxxxxxxxxxxxxxx,139××××6402”。当日,原告预先扣除了利息5000元,原告让其妻谢洪伟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建设路分理处的账户(账号为:×××8414)中将95000元钱汇入被告张文龙的妻子王臣臣账户(账号为:×××8720)。另查明:原告李东与谢洪伟系夫妻关系,谢洪伟的身份证号是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文龙与王臣臣系夫妻关系,王臣臣的身份证号是xxxxxxxxxxxxxxxxxx。上述事实有被告张文龙出具并由蒋新盼签字的借条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建设路分理处的银行卡取款凭条两份、原告李东与谢洪伟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被告张文龙与王臣臣的婚姻证明一份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为合法、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张文龙向原告李东借款9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文龙理应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文龙偿还预先扣除的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按5分计算,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9月10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张文龙偿还借款9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新盼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可见原告与被告蒋新盼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蒋新盼在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时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蒋新盼对张文龙的借款95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新盼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文龙追偿。被告张文龙、蒋新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东借款95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10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蒋新盼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新盼、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文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2300元及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张文龙、蒋新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杨根东陪审员 张怀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