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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陇兴炉料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陇兴炉料有限公司,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陇兴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166号佳诚国际大厦2号楼1304室。机构代码:749439314法定代表人:吴寿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开发区。机构代码:78106269法定代表人:唐建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523元,如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静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