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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59-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宋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宋斌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59-260号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曹祥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祥海,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系原告法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铁梅,女,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系原告法务部职员。被告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宋斌。被告宋斌,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宋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