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欧某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欧某莫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欧某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莫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2月15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约定婚后被告随原告生活。结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几天,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双方结婚后只共同生活了几天,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欧某莫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在新疆打工期间认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约定被告随原告家居住生活。2008年年底,原、被告双方从新疆返回凤翔准备结婚。2008年12月15日,双方在凤翔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开原告外出,从此分居生活。被告离开凤翔后,原告又回到新疆打工,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2013年1月7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他证言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本案原、被告虽属自由恋爱,但结婚以后被告离开家庭与原告分居生活已达四年之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欧某莫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会甫代审判员 杨红娟代审判员 白君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