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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辖初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骆祖娥与杭薇宁、张伦环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祖娥,杭薇宁,张伦环,张熙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辖初字第007号原告骆祖娥。被告杭薇宁。被告张伦环。被告张熙冉。本院受理原告骆祖娥与被告杭薇宁、张伦环、张熙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伦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人居住在本市连云区,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三名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被告张伦环、杭薇宁住所地在本市连云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告张伦环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伦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秦立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琳艳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