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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永彬与被告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彬,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贾永彬。委托代理人苗建国,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壮,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刘占周,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彬与被告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永彬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永彬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美君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王建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沈庆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