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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陈某。被告毛某,现在押青岛第一看守所。原告陈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结婚,被告于2000年犯罪潜逃,夫妻分居十多年之久。期间被告也没有履行父亲的义务。原告承受不起来自各方面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毛泰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因被告毛某刑事案件尚在审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霞审 判 员  雷鸿春人民陪审员  张新颖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