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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兰黄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金兰黄民初字第4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丽容。委托代理人龚志坚。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旭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