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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胡智为与王国榜、汤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智为,王国榜,汤建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44号原告:胡智为。被告:王国榜。被告:汤建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智为诉被告王国榜、汤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智为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智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智为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天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晓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