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号电信小区216号。法定代表人:钟宇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安民里16号。法定代表人:王瑞春,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杏山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宝全,总经理。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人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