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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丽,陈耀斌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宋红丽,女,198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曲峧村。委托代理人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斌,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涉县索堡镇曲峧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红丽与被告郭淑平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红丽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红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学亮审 判 员  张国强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宋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