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民一初字第005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萍与被告李应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萍,李应地,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552-2号原告刘艳萍。委托代理人张月胜。委托代理人王健。被告李应地。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韦振恒。委托代理人李四东。原告刘艳萍与被告李应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榆民一初字第0055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应地所有的陕K222**起亚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告李应地已提供反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应地所有的陕K222**起亚小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