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西安磁林电气有限公司与李俊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磁林电气有限公司,李俊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西安磁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一路西段18号软件公寓C座809。法定代表人:马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峰。委托代理人:徐睿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磁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磁林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磁林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磁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吕晓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