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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沈昌安与姚斌、李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昌安,姚斌,李秀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208号原告:沈昌安,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姚斌,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李秀珍,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昌安诉被告姚斌、李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昌安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昌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沈昌安负担。审 判 长  邢依群审 判 员  孙 琴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