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倴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王保林等11人与李胜江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林等,李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倴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林等11人。申请执行代表人:王保林,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胜江,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保林等11人与李胜江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保林等11人与被执行人李胜江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倴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香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