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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倴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王保林等11人与李胜江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林等,李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倴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林等11人。申请执行代表人:王保林,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胜江,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保林等11人与李胜江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保林等11人与被执行人李胜江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倴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香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