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旭与李红卫、丁顺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李红卫,丁顺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782号原告王旭。被告李红卫。被告丁顺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赵瑞,公司经理。原告王旭诉被告李红卫、丁顺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旭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旭承担。审 判 长 陈会阳人民陪审员 陈伟丽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丹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