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俊与胡文云、胡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俊,胡文云,胡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248号原告:方俊。被告:胡文云。被告:胡建兵。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方俊诉被告胡文云、胡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汪肖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借款,实际借款人和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名错位,且实际借款人胡建兵现已外出,下落不明。原告方俊认为本案的被告胡建兵应当到庭参加诉讼。其拒不到庭,原告将另行主张权利。为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未作出裁判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文云、胡建兵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俊撤回对被告胡文云、胡建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方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汪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