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庆阳市兰飞公司与黄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兰飞商贸有限公司,黄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兰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飞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树贤。委托代理人梁筱。被执行人黄永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兰飞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永兵归还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兰飞商贸有限公司买车贷款本金48000元,支付利息5400元;被执行人黄永兵支付原告庆阳市兰飞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4945元;并承担诉讼费1455元。共计6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用被执行人黄永兵的甘MC53**号越野车抵顶申请人庆阳市兰飞公司的60000元。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