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62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某,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对以上义务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天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付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