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玉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青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98067-0。法定代表人马坤,经理。被告青岛青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期*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杰,总经理。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玉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玉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7元,减半收取2804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