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胡丹锋与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丹锋,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445号原告:胡丹锋。委托代理人:严晓革、张爱静。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新桃。委托代理人:程竞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丹锋诉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丹锋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丹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丹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21元,由原告胡丹锋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