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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钱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田金牛与陆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牛,陆汉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商初字第57号原告:田金牛。委托代理人:吴小奎。被告:陆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牛诉被告陆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金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牛撤回对被告陆汉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金国审 判 员  章泽雄代理审判员  王 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