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钱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田金牛与陆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牛,陆汉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商初字第57号原告:田金牛。委托代理人:吴小奎。被告:陆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牛诉被告陆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金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牛撤回对被告陆汉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金国审 判 员 章泽雄代理审判员 王 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