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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有华,戴智开,李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欧有华。被告戴智开。被告李远平。原告欧有华诉被告戴智开、李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有华、被告戴智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远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有华诉称:被告戴智开、李远平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30日,两被告因家庭做生意等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9000元,同时写下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3页,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身份及二人系夫妻。(3)借条原件一份1页,用以证明被告戴智开向原告借款39000元的事实。被告戴智开辩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借款是事实的,借条也是自己亲自书写的。被告李远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远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1-3号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应同时具有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法律规定,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1年9月30日,被告戴智开向原告欧有华借款人民币39000元,约定了还款时间、并立了借据,“今借欧有华人民币39000元整(叁万玖仟元整),此款于2012年6月30日前还清”。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戴智开催款,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李远平与被告戴智开于200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戴智开向原告欧有华借款人民币39000元,有其亲笔书写的借条证明,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戴智开不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及时还款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戴智开还清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远平与被告戴智开是夫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欠欧有华的借款是被告戴智开的个人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远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智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欧有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远平对被告戴智开的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戴智开、李远平承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由本院向被告收取后退回给原告。如义务人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5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继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赖景胜附法律条文原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