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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知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刘金凤、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兰、王毅之,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新审 判 员  梁永宏代理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