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一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谷斌与芜湖强进塑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斌,芜湖强进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一初字第00711号原告:谷斌。被告:芜湖强进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斌诉被告芜湖强进塑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斌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谷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谷斌负担。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涂一民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