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临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钱丽丽与余素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丽丽,余素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定临民初字第47号原告钱丽丽。被告余素军。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7号第七层。法定代表人王群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丽丽与被告余素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