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魏现彬与刘永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现彬,刘永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魏现彬被告刘永思本院在审理魏现彬与刘永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现彬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云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肖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