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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与超力包装(苏州)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超力包装(苏州)有限公司,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超力包装(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EONGIANNESCHI。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荣新。上诉人超力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3)衢常商初字第10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超力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主张:超力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对于产品的争议有明确的管辖条款约定,但对于因产品产生的其他损失,则不适用合同管辖条款。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以及产品本身的损失可以适用合同的管辖条款,产品之外的其他损失是一种侵权之诉,不能适用合同管辖条款。超力包装(苏州)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时,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而且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诉状中陈述其起诉的理由为超力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严重违约。因此,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超力包装(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