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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段爱全、段翔宇与李秀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爱全,段翔宇,李秀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段爱全。原告段翔宇。被告李秀臣。原告段爱全、段翔宇与被告李秀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爱全、段翔宇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爱全、段翔宇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爱全、段翔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爱全、段翔宇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田晓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