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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玉莲与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成都公交空港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莲,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成都公交空港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请打印份核稿:单位及拟稿人:朱军良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王玉莲。被告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蛇。被告成都公交空港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灵翔。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玉莲与被告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成都公交空港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玉莲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朱军良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