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玉莲与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成都公交空港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莲,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成都公交空港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请打印份核稿:单位及拟稿人:朱军良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王玉莲。被告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蛇。被告成都公交空港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灵翔。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玉莲与被告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成都公交空港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玉莲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朱军良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