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略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赵东华诉付艳娥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华,付艳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略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赵东华,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略阳钢铁公司炼铁分厂职工。委托代理人邹钟毓,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付艳娥,女,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住略阳钢铁厂家属区。委托代理人左振沛,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东华诉被告付艳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赵东华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东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东华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婵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