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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676号原告郭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郭某诉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员  钱 越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陆旻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