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被告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商初字第3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被告:邱某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振才,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被告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薄一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被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振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30日,李某某将坐落在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通港路的菌为鲜小背篓酒店设施及食材转让给宋某某、邱某某夫妇(宋某某为身份证姓名,日常都叫她宋某二),并签订转让合同。转让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设施转让费;二是食材货款费(包括酒水、菌类、调料、特色汤料等实际货款费)。设施转让费已付清;食材货款转让费,宋某某、邱某某夫妇只还了部分食材货款费,宋某某、邱某某夫妇尚欠李某某食材货款人民币48000元整。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至今未还。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欠款48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辩称,原告的食材是转让给饭店,饭店的业主是宋海波,两被告没有还款义务。原告方的食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依法减少价款。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酒店转让合同一份、酒店转让说明一份、欠条一张,证明:欠款的事实。证据二、录音一份,证明:被告至今未付清欠款的事实。证据三、转让货物明细一份(复印件),证明:转让货物的事实。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均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情况及注销登记情况各一份,证明:酒店没有转让给宋某某,宋某某不是欠款人。证据二、证人宋海波出庭陈述,证明:买卖食材的主体是仙河小小背篓健康理念饭店,并不是被告,被告没有还款义务。原告的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依法减少价款。证据三、邱某某的名片一张,证明:原告雇佣过邱某某。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0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签订酒店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转让费用为15万元。2010年1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酒店转让说明,双方约定如下:转让费15万元包括酒店装修、厨房设备及餐具、前厅桌椅布及3个空调;调料库房、酒类及厨房余货另算(付款方式打借条);日常用品库房随宋经理任选,其余货物李带走。2012年1月14日被告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某某货款50000元整(伍万元正)。欠条出具后宋某某仅还款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另查,原告李某某经营的河口区仙河菌为鲜酒店成立于2010年5月21日,2011年1月7日注销登记。宋海波经营的河口区仙河小小背篓健康理念饭店于2011年1月23日登记成立。酒店转让前宋某某、宋海波均在原告经营的饭店中工作。宋某某、邱某某于2003年左右登记结婚至今。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转让酒店的同时,将调料、酒类、厨房余货等食材一并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酒店转让说明及2012年1月14日的欠条,能够证明至2012年1月14日被告宋某某拖欠原告货款50000元。宋某某转让酒店后由其弟弟宋海波经营饭店,与本案无关,对被告认为不是还款主体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宋某某签订转让合同时系原告饭店的工作人员,应对食材比较了解,时隔两年后,对转让的食材提出质量异议,在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质量异议不予采信。被告邱某某与宋某某系夫妻关系,邱某某应对货款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被告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某货款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宋某某、邱某某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按全额缴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戴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