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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衣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632号原告衣某。委托代理人范庆莲。被告徐某。原告衣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岩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范庆莲,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8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徐森,现在福山工程学院读书。现原告以夫妻性格不合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案及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在案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和睦,互相尊重,互相谅解。遇家庭琐事应协商解决,不应用提出离婚的方式来解决。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婚姻比较基础牢固,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衣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四份,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岩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祝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