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贺绍军、贺永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贺绍军,贺永芹,贺红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商初字第8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委托代理人宋春永。被告贺绍军。被告贺永芹。被告贺红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被告贺绍军、贺永芹、贺红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向我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取4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420元两项共计8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振明代理审判员 韩 璐代理审判员 汤婷婷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