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邓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民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郭XX,女。被执行人邓XX,男。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邓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间作备案登记。2013年4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陈胜龙审 判 员 秦先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廖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