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城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吕金梅与王钦广、马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梅,王钦广,马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诸城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吕金梅。委托代理人郭术朋。被告王钦广。被告马耀梅。原告吕金梅与被告王钦广、马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金梅委托代理人郭术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钦广、马耀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7日,被告王钦广、马耀梅从原告处借款23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5000元,承担利息13600元,共计248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钦广、马耀梅均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钦广、马耀梅多次从原告处借款,2012年12月17日,两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吕金梅现金235000元整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元正(特此以前的欠条作废)借款人:王钦广马耀梅证明人:隋洪相谢培义2012年12月17日。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此,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王钦广、马耀梅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两被告应当按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13600元,因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王钦广、马耀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钦广、马耀梅共同偿还原告吕金梅借款2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吕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9元,减半收取2514.5元,财产保全费1695元,共计4209.5元,由被告王钦广、马耀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29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振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