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莫某某,系被执行人周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审 判 员 黄志伟代理审判员 黄 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