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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玉新与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新,张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李玉新,农民。被告张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新与被告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新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李玉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