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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7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文正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