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51号原告宋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