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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51号原告宋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