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涪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罗某某,女,现暂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潘睿,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文继明,绵阳市游仙区忠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睿、被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继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11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秦甲。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不负责,常离家数日不知去向,不照顾孩子;经常参与赌博,家庭收入被挥霍一空;双方经常吵架,甚至出现动手打原告情况。因双方性格不合,从2012年10月双方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秦甲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年支付生活费6848元,其他必要费用待实际发生后由双方各承担50%,原告有探视权利;诉讼费用由双方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并经当庭质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表、原告和秦甲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和子女情况。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证人王某博、税某阳证言,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经常吵架和感情不合的情况。被告秦某某对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证人作证不实,原、被告之间感情很好。被告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原告起诉状所述不实,我们是2003年认识并自由恋爱,婚前充分了解认识,情投意合,被告从不赌博,未与原告吵架和打架,夫妻关系并非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没有破裂;3、希望法院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秦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对证据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陈述的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2能证明双方身份情况、子女情况和婚姻情况等,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评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案证据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9月在绵阳务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4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到江苏务工,2006年5月12日生育有一子,取名秦甲。2006年9月11日原、被告在射洪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后继续到江苏务工。2011年原告回到成都参加婚庆知识培训,后被告亦从江苏回成都。原、被告于2012年投资和罗甲开办婚庆公司,原告与罗甲负责经营,被告在婚庆公司帮忙。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感情较好,2012年10月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和投资经营婚庆公司等事务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2012年11月双方分居生活,后被告从成都回到绵阳,原告从婚庆公司退伙但继续在婚庆公司做事。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分居和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原、被告属自由恋爱,结婚登记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夫妻之间存在较好的��情沟通纽带;虽然原、被告现因家庭琐事等产生意见分歧,但双方发生矛盾时间较短,如果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加强交流、沟通和联系,原、被告仍然存在和好的可能;同时,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一)至(四)项所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况,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樊 雄附相关法条:《��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