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客运汽车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客运汽车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环城路。法定代表人强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呼春晖,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客运汽车站,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十字。法定代表人王峰,站长。委托代理人吴小伟,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宝鸡市陈仓区客运汽车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宝鸡市昊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郑晓梅审判员 崔宝林审判员 李宝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