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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城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谷振峰与崔永恒、张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振峰,崔永恒,张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谷振峰。被告:崔永恒。被告:张会。原告谷振峰与被告崔永恒、张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谷振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振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吕学纪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