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许某诉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许某,女,现住珲春市。被告郎某某,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与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