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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左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3)左商初字第 15号原告左权县超越水产副食门市部诉被告左权县宏源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宏源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权县超越水产副食门市部,左权县宏源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宏源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左商初字第15号原告左权县超越水产副食门市部。住所地:左权县辽山路辽山市场。负责人:霍献华。被告左权县宏源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宏源大酒店。住所地:左权县辽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玉生,职务:董事长。原告左权县超越水产副食门市部诉被告左权县宏源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宏源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原告起诉书所列被告名称有误,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但原告又不愿撤回起诉,故对原告左权县超越水产副食门市部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左权县超越水产副食门市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献英审判员  杨彦东审判员  赵德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秦民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