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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郑权与韩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权,韩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郑权,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郑翠娟,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满族,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韩福春,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郑权诉被告韩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以原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郑权负担。审判员  张志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