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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彭小超与唐大军、黎晓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超,唐大军,黎晓虎,宜黄县中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龙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彭小超。委托代理人:张培良。被告:唐大军。被告:黎晓虎。被告:宜黄县中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鹏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代表人:郑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超与被告唐大军、黎晓虎、宜黄县中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超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7元,由原告彭小超负担。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梅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